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號
  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 陸萬 陸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佰 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貳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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