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9年度東小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東小字第2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張良帆
代 理 人  陳立馨
被   告  楊桂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東小字第25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捌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明學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