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98年度執字第1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具保釋放在案,茲該受刑人已逃逸,爰聲請將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逸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並未在監在押,其戶籍地址亦未變動,其於執行中迭經合法傳喚、拘提均無著,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執行資料各1份、送達證書影本2紙、拘票及報告書各2份附於98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執行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刑事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9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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