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小字第1310號
上 訴 人 麥芸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9,
5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宏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