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四七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營偵字第五○九號),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減刑後之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仍宜照原標準定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六條立有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減刑為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