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撤緩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撤緩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二三三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六年執聲字第一四一三號、九十四年度執保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二日以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三四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八一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再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一四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確定,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罪,顯見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爰依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將上開緩刑宣告撤銷。
二、按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關於緩刑之撤銷亦有修正,依立法意旨說明,舊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固已設有兩款應撤銷緩刑之原因,至得撤銷緩刑之原因,則僅於保安處分章內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與撤銷假釋合併加以規定,體例上不相連貫,實用上亦欠彈性,是將緩刑之撤銷分為「應撤銷」及「得撤銷」兩種原因,故將刑法第七十五條修正為「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並新增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次按,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及第七十六條規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定有明文。從而,本件係依舊法宣告緩刑,迄新法施行仍在緩刑期內,即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第七十五條之一為緩刑之撤銷,合先敘明。
三、另按就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時之情形,如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即應撤銷緩刑之宣告,法院無裁量空間。惟如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依修正後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時,得撤銷緩刑之宣告,即此時法院得斟酌被告之再犯情節,裁量是否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故意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是否足認前開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乃須衡酌相關情況決定之。
四、經查,受刑人甲○○前於九十年及九十四年間即曾先後二次因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竟再犯上開同一罪質之公共危險案件,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已顯見受刑人確有多次飲酒後駕車之違法犯行無疑。又查,受刑人所犯上開公共危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二案件,雖案件類型迥異,然觀諸受刑人違犯上開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乃因其飲酒後吐氣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九二毫克,致不勝酒力等情所致,此有本院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三四號判決書在卷可參,竟復於本件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再飲用酒類而犯上開公共危險案件,足徵本院上開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二三三四號案件中所宣告之緩刑,業已難以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本院審酌前開各情,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而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洵屬有據,而應撤銷受刑人上開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許惠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君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