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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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折算1日,減為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刑1月又15日,如易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2月14日(聲請書│95年1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12月11日)│誤載為95年12月1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及案號│署96年度偵字第6134號│署96年度偵字第10703│││(聲請書誤載為雲林地│號、第15350號│││檢96年度偵字第916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2421號│96年度簡字第6257號││實├──┼──────────┼──────────┤│審│判決│96年9月29日│96年12月3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2421號│96年度簡字第6257號││決├──┼──────────┼──────────┤││確定│96年11月5日│97年2月1日│││日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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