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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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業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4月17日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810號送達證書、台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被告既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被告顯已逃匿。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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