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4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林炎奎 債務人 蕭宛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前開金額之萬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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