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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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聲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聲抗字第13號抗告人 巨家茵 上列抗告人因與 廖佳玲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救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無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26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調查之必要。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持有如附表1所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然因伊目前名下如附表2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遭查封將被拍賣,又伊雖於民國108年有股利及薪資所得,然於109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伊持股之公司恐不發放股利,且伊經商失敗,亦恐無薪資所得,另伊尚有父母、子女須扶養,是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原裁定不准伊訴訟救助,應有未當,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抗告人於108年之股利憑單及薪資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6萬7,670元、57萬8,754元,且名下之系爭不動產及投資總價值達1,462萬7,00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個人資料袋中),可見抗告人並非毫無資力之人。抗告人主張其名下系爭不動產目前遭查封,業提出房屋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323號卷第6至9頁),雖堪信實,然抗告人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對第三人全醫科技有限公司投資額500萬元之財產,且於本案訴訟亦委任律師代理訴訟,顯非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至其另主張其於109年將無股利及薪資所得,且尚有父母、子女須扶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未據提出任何證據資料釋明,難予憑信。此外,抗告人亦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有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之事實為真實,依據首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原裁定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並無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蕭錫証
法官吳佩真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淑慧附表1┌─┬──────┬──────┬───┬──────┬─────┐│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號│(民國)│(新臺幣)││(民國)││├─┼──────┼──────┼───┼──────┼─────┤│1│108年6月15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2│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3│108年6月15日│3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4│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5│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6│108年6月15日│2,00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7│108年6月15日│1,50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8│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9│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10│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11│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12│108年6月15日│1,50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13│108年6月15日│50,000元│未記載│109年2月18日│CH0000000│└─┴──────┴──────┴───┴──────┴─────┘附表2┌───────────────────────────────────────────────┐│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北投區│立農│三│627││357│8分之1│├─┴────┴────┴────┴────┴────────┴─┴──────┴───────┤│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1330│臺北市北投區尊│臺北市北投區立│鋼筋混凝土造│第4層:109.93│陽台:8.7│全部│││││賢街206巷9號│農段三小段627│4層樓房│合計:109.93│││││││4樓│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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