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578號聲請人 凃雅慧先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先峻實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四月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十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先峻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嗣曾聲請延展清算而應於民國100年4月14日止清算完結,惟因尚有稅捐債務仍待處理,致無法於延展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再次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1873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10月1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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