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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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5年1月1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最高限額新臺幣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月11日至96年1月11日。
(四)清償日期:依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乙○○。嗣相對人乙○○於95年1月1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共計新臺幣915,000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清償日期為95年7月10日,已屆清償期,聲請人未獲清償,尚欠本金新臺幣915,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二、本院於99年5月17日通知相對人乙○○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附此敘明。
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5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國姓鄉│ 福龜 ││63│建│192.58│全部│乙○○│├──┼───┼────┼────┼────┼────────┼─┼─────────┼──────┼──────┤│002│南投縣│國姓鄉│福龜││59│田│1233.54│全部│乙○○│└──┴───┴────┴────┴────┴────────┴─┴─────────┴──────┴──────┘※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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