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45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慶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慶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
100年2月14日上午6時15分(日出前),進入被害人 鄧正宏 位於新竹縣芎林鄉新鳳村8鄰五股林81號住處(侵入住宅部分未經告訴),徒手竊取被害人鄧正宏屋內之百元新臺幣紙鈔數張,得手後正欲離去之際,遭返家之被害人鄧正宏發現攔阻,被告田慶火仍掙脫,隨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逃逸,嗣經被害人鄧正宏記下車號並報警處理後,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田慶火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田慶火所涉加重竊盜案件,係於100年5月1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16日竹檢家新100偵2759字第02341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田慶火業於100年6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9頁)。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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