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慶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2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田慶火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
100年1月13日4時許(日出前),以不詳方式開啟被害人 方世雄 位於新竹縣○○鎮○○路○○○巷○○號住處地下室停車場鐵捲門後侵入(侵入住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被害人方世雄置放於餐廳西裝褲口袋內之黑色皮夾1只(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國民身分證、自用小客車駕駛執照、機車駕駛執照各1枚及信用卡2張、金融卡3張),嗣被害人方世雄聽聞地下室鐵捲門開啟之聲響察覺有異,旋下樓察看,被告田慶火即騎車離去。嗣被害人方世雄報警處理,經調閱路口監視錄影後,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田慶火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田慶火所涉加重竊盜案件,係於100年5月26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蓋印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5月26日竹檢家名100偵2292字第02556號函文附卷可稽,嗣被告田慶火業於100年6月22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8頁)。是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