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70號上訴人即被告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高田 上列當事人與 許泳瑄 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88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洪培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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