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全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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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全聲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全聲字第二九三號
聲請人甲○○
送相對人勇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交還支票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及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九號及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二六一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三六九號及九十一年度全字第一二六一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八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