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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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五七號
原告商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宏 送達代收人朱蘭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嘉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以美金計算之金額,依其聲請支付命令當日中央銀行牌告美元匯率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三四.0五七元,折合新台幣叁仟陸佰零捌萬捌仟捌佰肆拾元陸角貳分,核定訟訴標的金額為銀元壹仟貳佰零貳萬玖仟陸佰壹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叁萬貳仟叁佰貳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玖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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