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聲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九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聲請人茲因法律認知不足,於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撤回起訴,希望能聲請回復原狀,請求本院准予回復原狀,重新定期審理,以符法制而保權利等語。
二、按得聲請回復原狀者,以遲誤上訴、抗告或其他期間者為限,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九十一年九月四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撤回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四九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之訴訟,並經到場之被示同意在案,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是以,前揭訴訟業已因聲請人撤回其訴而終結,且不生聲請人有何遲誤期間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顯與法未合,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謝永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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