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三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壹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九十一年度戒毒偵字第八五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十四時三十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八鄰二八五之十六號四樓門口,查獲並扣得其持有安非他命重約一點三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一點三公克(保管字號: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00四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九九號偵查卷第二十五頁),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雷雅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淑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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