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度竹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6年竹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竹簡字第一五九號
原告 吉立裕 (即巨康企業商行)法定代理人 鄭俊義
謝旺庭 張美玉 鍾桂美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提出訴外人 蔡榮男 侵占罪嫌之告訴,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九號案件偵查中,尚未偵查終結,該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二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黃美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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