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鄒慧玲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游文貴 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
,聲請人於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