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告丙○被告甲○○原名吳
乙○○丁○○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95年度上訴字第44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李春地法官黃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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