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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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芳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10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