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54號聲請人 吳文滔 即楠山木材行相對人日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立 代理人 林長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前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99號民事裁定,就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實施假扣押執行(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
688號)在案,然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民事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損害賠償債權之請求,聲請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99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執全字第688號執行在案。嗣相對人就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現由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214號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朱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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