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77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許心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炳騫陳葳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葳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冠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陳炳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鳳山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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