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3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34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玖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惠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5,938元未給付,其中23,993元為消費款;653元為循環利息;1,29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434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惠萍│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23993││1月28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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