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3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432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李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學明於民國98年5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下同)204,918元及自10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105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收取300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400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5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即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204,91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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