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王麗惠 被告 蔡瑋中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易字第56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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