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0五三號
原告全盈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陳素月 原告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複代理人 路雅如 律師
陳淑玲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鍾秋瑛
舒正本 律師複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