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0二八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九十二年訴字第四○二八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無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十四萬六千八百五十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八千九百二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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