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乙○○
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有關請求被告移轉登記之土地,應載明其地號、面積,如為應有部分則應載明各別地號持分比例。
(二)其他訴之聲明如為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載明其確實之金額,並應指明請求權基礎為何?(根據契約哪一條約定或是民法哪一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月28日
書記官黃瑞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