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簡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字第242號

原告 林銘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弘驊 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應補正事項:

請具狀具體表明本院110年度港簡調字第166號事件調解成立時,究有何無效或得撤銷調解之原因,並請提出相關證據,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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