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7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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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17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樓、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透琴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循環信用利息與違約金之各別金額、計息期間及利率?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