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7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7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趙麗秋 即利昌米店相對人即債務人 彭浩然 即聯升雜糧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一│146,930元│100年9月8日│AY0000000│├──┼───────┼──────┼─────┤│二│171,040元│100年9月13日│AY0000000│├──┼───────┼──────┼─────┤│三│140,125元│100年9月15日│AY0000000│├──┼───────┼──────┼─────┤│四│281,750元│100年9月16日│AY0000000│├──┼───────┼──────┼─────┤│五│168,360元│100年9月20日│AY0000000│├──┼───────┼──────┼─────┤│六│144,610元│100年8月27日│A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