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四0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戴永莊被告甲○○男民右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証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戴永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戴永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