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 李素惠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雖背信罪部分經判決無罪,但因原告未區分賠償金額,故一併移送)。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葉文博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