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7號原 告 張益峰 兼上列1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柱 被 告 紘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姿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三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