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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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勞簡字第47號
原   告  張益峰
兼上列1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柱
被   告 紘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姿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
九時十三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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