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消小字第15號
原   告  童廣韻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禾美食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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