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4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月23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蔡光治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