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25號債權人勤益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益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㈡陳報債務人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卓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