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同信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和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 律師
張鈞棟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華
被 告 黃斌堯
被 告 匯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
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