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0號

聲請人 林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述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陳明 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因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未清楚載明提示之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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