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0號
聲請人 林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述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 陳明 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因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未清楚載明提示之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30號
聲請人 林俊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廖述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 陳明 系爭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因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未清楚載明提示之意旨)。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