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522號
聲請人 方振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珏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記載「本票金額新臺幣陸佰壹拾萬元,及自114年1月14日及自114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分別載明自114年1月14日起算或自114年6月3日起算利息之本票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