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1號聲請人 吳秀玲 訴訟代理人 唐維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冠云┌──────────────────────────────────────────┐│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0-NE0000000(4)│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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