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50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一五○三號
抗告人甲○○相對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抗告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為行政訴訟程序所準用。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因漏載事實欄中兩造訴之聲明中原告訴之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致與判決原本不符,有顯然之錯誤,原裁定乃予增列更正,揆諸首開規定,尚無不合,抗告意旨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石獅
法官吳明鴻法官彭鳳至法官高啟燦法官黃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