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奇宏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奇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奇宏前犯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4年7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5年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