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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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7號上訴人 許天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存成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42,500元,應徵裁判費132,9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