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宏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宗 訴訟代理人 蘇再生
黃泰鋒 律師被告台北縣政府設台北縣板橋市○○路○○號法定代理人 蘇貞昌 住
送達代收人 陳延城 住台北縣板橋市○○街○巷十訴訟代理人 鄭慶隆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B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