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 郭美惠
蔡俊傑 陳璋慶 被告 李朝揚 上列被告因民國111年度上訴字第45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吳勇毅法官林呈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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