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洪慧娟 被告 劉怡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欽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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